年5月23日10时55分,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号为新G****C行驶在额敏县别斯塔因恰0公里米处,被我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过现场酒驾测试,结果为37mg/ml判定结果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年5月24日10时46分,吴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号为新G****5行驶在额敏县s线7公里米处,被我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过现场酒驾测试,结果为57mg/ml判定结果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年5月24日23时17分,夏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号为新G****C行驶至额敏县塔城路,被我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过现场酒驾测试,结果为82mg/ml判定结果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年5月25日7时11分,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号为新G****2行驶至S线85公里处,被我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过现场酒驾测试,结果为64mg/ml判定结果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排版:马玉娟初审:吕晨曦
终审:景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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