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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净化全地区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和提供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打击整治对象
本次打击整治的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成立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其中,“以社会组织名义”指的是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名称中包含有“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委员会”“基金会”“中心”“学院”“研究院”“俱乐部”等字样。
二、打击整治重点
(一)利用“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名义,蹭社会热点,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或打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或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乱收费、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
(四)借中国共产党建党周年庆祝活动之机,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家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假借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六)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坏人民群众利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合法社会组织查询方式
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在参与社会组织活动时,新闻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时,要增强警惕性,可登录“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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