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丽江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示范户名单的公示
丽江民族团结进步
为加快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现年内通过省级互观互检工作目标,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9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65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和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丽江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实施方案》(丽办发〔〕16号)、《丽江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方案》(丽办发〔〕7号)、《年丽江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丽办发〔〕21号)文件精神,年8月12日召开了丽江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了个示范区示范单位、个示范户,拟以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领导小组名义命名为丽江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示范户(名单附后),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年8月19日至8月25日,对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丽江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凡以单位的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署名(信函以达到日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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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邮箱:ljsmzjz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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