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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第二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及《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塔城地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并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确定年度塔城地区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上限为元,即个人元,单位元。年度塔城地区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下限为73元,即个人73元,单位73元。从年7月1日起执行。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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