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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为公所用竟被判挪用公款,马

如果你听说,一个粮站,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粮农,在春耕时,先借钱给粮农,作为粮食预购订金,解决粮农购买农资,雇佣人力的燃眉之急。然后,在粮食回购时,再收回资金和利息。你是怎么看待这个粮站的?

你是不是觉得这个粮站是主动作为,超前行动,是一种很好地惠农举动?你是不是会为这个粮站的负责人点个赞?

其实这种预付粮食预购订金的做法,在全国各地区都广泛存在,尤其是发达的江浙地区。甚至作为政绩广为宣传。

东阳市关于粮食预购订金的报道

江山市关于粮食预购订金的报道

然而很痛心的是:你点赞的这个新疆塔城市阿西尔粮站站长、塔城荣华公司副经理马开运,现在正在面临5年6个月的牢狱之灾。他被控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现在正在关押之中….

l是这个公款被贪腐了吗?

没有,这个公款不但随着粮食收购收回来了,还额外获得了一定的利息。

l是这个预付款,被挪作他用了吗?

没有,粮农们都明确用于春耕种地。

办案部门指控他没有经过集体决定,私自把款放给农民。

事情真是如此吗?这正是争议的地方。

离奇的事情,发生在年6月22日,之前所有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均说明公司的这种借贷行为是收粮预付款,是各相关公司,普遍都存在的正常经营行为。

之后相关证人在塔城市某办案机关作证时,又不认可自己的证言了。

曾经有二份重要的《会议纪要》,可以证明马开运的总公司储绿集团,曾经开会讨论过为了收粮和抢粮,发放农户贷款的事。而且要求:“关于发放农户贷款,由站长担保,员工担保,必须按时交回,做好各项工作,决不能上当受骗。”

我非常纳闷的是,办案机关竟然不理会这个《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事实,不予认定马开运的行为,是总公司决定的行为,非要认定是马开运的个人行为。甚至这个《会议纪要》还是辩护律师,多次追要,才拿到的。竟然没有附到案卷里。

这是想把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全部隐匿吗?

会议记录

塔城市储绿粮油购销集团下属子公司:龙翔公司法人曹亮、南翔商贸法人刘子新,众利商贸法人杨志新,恒慧商贸法人陈世海,他们这些分公司同样存在这种经营模式,其中,喀拉哈巴科粮站站长陈世海还曾出庭作证,证明年之前就存在"小麦预付款”这种经营模式。

二审裁定书认为:

“塔城储绿集团不是塔城荣华公司的管理机构,也不是该公司的上级行政机关,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不受塔城储绿集团的限制,不能干涉塔城荣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发放借款应由塔城荣华公司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是由塔城储绿集团集体研究决定。马开运挪用公款,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主观上不是为了单位利益。

所以认为塔城荣华公司的负责人马开运是挪用公款。”

那我很想问问:那每年总公司,开这个会目的何在?借款给子公司,目的何在?

我们从《会议纪要》可以想到:如果不需要接受总公司的管理,那这个粮站站长还要参加总公司的会议干什么?总公司还要给他们布置任务干什么?还需要谈什么贷款的事项?

如果不是为了公司利益,那贷款的利息,怎么会交给公司?怎么会是为公司谋利益?而不是谋私利?

《会议纪要》中记载的粮站的站长,也都存在在春耕时期,放款给农户的,然后在秋收时收回资金。由此可见,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也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公司行为。离奇的是,恰夏乡粮站原站长海拉提在接受调查期间,离奇死亡。

国企的总公司是一定有账册。而这个被认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一句“账册已经丢了”,就拒不提供账册。让人也有很多遐想。

《会议纪要》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定记录,为什么一开始不提供,也不去认定?这种行为怎么看怎么像睁着眼睛说瞎话,这会显失公平的,从而会让人寒心,失去公信力和世间的公平正义。

l为什么更多的资金都放给了自己和员工的亲戚朋友?

首先,马开运和员工的亲戚朋友,也都是种粮的农户,发放给他们,并不违法。因为总公司对他们有要求,“由站长担保,员工担保,必须按时交回”。当然他们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放款给自己熟悉的人,更有保障。

银行在贷款时,对贷款人的信用、抵押物、还款能力,担保人都是有要求的。

塔城市阿西尔粮站站长、塔城荣华公司副经理马开运,在面对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当然只能是找担保人。而能值得信赖的,莫过于员工的亲戚朋友了。对于贷款人中有一个是马开运的妻弟,这似乎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操作。因为只要他的妻弟也是种粮户,也是用来耕种的,就没什么问题。

就象银行也是可以把钱借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只是要合法合规就可以了。

我们总不能用马开运预付收粮款的众多粮农中,有一位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就抓其一点,不计其余了吧?要知道,绝大多数的农户,可不是马开运的亲友。更不是上级母公司领导的亲友,马开运和他的领导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我们从其贷款规律,就可以很明白的看出来的。合同约定的出借主体,基本都是种粮户;借款时间,都是每年春耕时期;而不是散落在全年的任何时间。款项使用目的,是解决春季种植农作物资金不足问题,或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还本付息时间是每年秋收时期。

这就可以认定,这些款项,是明明白白的用于促进收粮,抢粮,服务种粮户的粮食预购订金。而不是把公款,挪作私用了。

l没有产生风险的“风险”

为了证明马开运的放款行为,给公司的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

一方面,二审裁定书,认为马开运的放款行为,有很大的“风险”。理由是:正如马开运所说的“实际借款干什么去了无法监管,具体用途要问借款人”。

要监管借款人的钱,具体干什么去了,这可能是个国际难题。银行的经营贷、消费贷,还能借出来流入房地产。何况农户的借款监管?何况这个借款还是购粮预付订金,农户用来干什么,似乎也不是太大的问题。

何况,这仅仅是对资金有“风险”的担心。实际的“风险”并没有形成。因为款项全部收回,且还是计算了利息收回。

如果有对“风险”的担心,那应该是在此后的改革中,改变管理制度,如引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的提供。但是对改革过程中的做法,应该值得肯定。即便有某些不合规的问题,也应该多点包容。毕竟,没有带来资产流失,也没有带来受害者。却只有获益方:农民获得便利和帮助,公司获得利益。

这么看来,我们确实不能以可能有“风险”,就让执行者背负“挪用公款”的法律惩罚。

l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算术题。

马开运的二审判决书中,出现了一个非常让人惊讶的“可能性”的算术题。

从借款收益来看,年、年塔城荣华公司,对外出借资金的最终收益是.33元。

根据马开运的农资经销商刘文强等的陈述,以小麦种子为例,种子的购价是3.5元/公斤,1公斤的利润为1毛钱,如果将挪用的.6万元,用于正常的农资销售,利润就为元(.6万元÷3.5元x0.1=元)。

故而得出结论:经营农资利润,高于对外出借资金利润.67元,占塔城荣华公司对外出借资金收益的54.5%,故经营农资利润,远高于对外出借资金的利润。

看到这个算帐的算术题,看起来好象很有道理,但是看到这,我就觉得我们这些法官还是做好法律工作,不出冤假错案就好。经营工作还是不要插手的好,说不定会亏得血本无归。国企都在改制,可能就是这方面的原因吧。

要知道,按上面的算式算出来的仅是毛利润,还得考虑需要增加的人力成本,运输成本,仓储成本。而且加上一个地区的种子市场会饱和,因为单位面积上需要的种子是固定的,如果过多的购进,则会冗余,造成积压,而且种子还有年限要求,一旦过期,种子就会坏掉或减产,这样,就会造成亏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单位区域市场中的种子增多,竞争就会加大,为了赢得竞争,就有可能会降价销售。这时就会造成恶性效果,让亏本加大。

何况也不能全算经济利益账。惠农无小事,帮助农户购买农资,雇佣人力,维修农机,这方面的社会收益更大。

同时,我们还应算一笔大帐,而不能象二审裁决书一样的,算一笔呆帐。和农户约定后,农户要把粮食交到粮站,这里面也是有很大收益的。因为市场上收购粮食的又不是只有他一家。如果把收购粮食的收益合在一起,对公司来说将能产生远远大于农业资料的销售收益。

塔城地区中院,在二审裁定中,用“可能性”“风险”的措辞来进行归罪,是非常危险的,最大收益的“可能性”,完全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二审裁定以不存在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牵强附会,其实款项及利息已经实际安全收回,这种判决,是对法律和事实的侮辱。

“私自决定”和“为了私利”是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最为核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者必须兼备,缺其一,则该行为就不是“挪作他用”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反腐肃贪当然大快人心,但我们要防止反腐扩大化,也要谨防贪功冒进,不要以又破了一个案了,就沾沾自喜,破案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

在年3月,海南发布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提到,“要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引起了广泛热议和赞赏。

这能看出海南在走向自贸区的道路上,思想解放,服务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

其实,“少捕、慎诉、慎押”不仅是针对民营企业家的,也不是海南首先提出来的。而是早在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写入有关文件。“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司法政策。

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只是海南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重视落实这一司法政策而已。

是的,一个好的司法环境,就是招商引资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知名投资家冯仑,在谈到看一个地方是否值得投资的三个办法之一,便是观察司法环境。

他投资前,会看看律师市场。律师市场的大小,反映的是这个地方做事在按照什么规矩办事。如果一个城市的餐饮市场不断上涨,律师市场在萎缩,往往说明这个地方还是按照民间的方式做生意,这样的地方就不能去……

而对一个企业领导者的判决,无疑会产生重要的“灯塔”影响。影响其它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反腐不能扩大化,更不能拉改革的后腿。

一个好的判决,不仅是法庭的判决,还要经受人心的判决,和历史的判决。在案件终身追责制的背景下,公正司法,对每一个人都有重大意义,包括执法人员。

任何一个地方的枉法行为,都是对全国法治的破坏。

综上所述,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我希望能够公正认定马开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我也希望新疆人民也能在反腐倡廉的要求下,更加开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建设富裕美丽的新疆。

农民们的养老社保问题,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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