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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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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文件要求,塔城市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9月28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二)在疆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三)驻我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含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教师资格。在我区就读师范专业的港澳台居民执行相应的师范生政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特殊技艺者,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合格,经自治区教育厅批注,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试卷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成绩有效期两年);参加年上半年至年下半年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5.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请认定;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合格者(指全部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并测试合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时间安排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网报时间:9月28日00:00-10月17日00:00

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网报时间:9月27日00:00-10月17日00:00

现场确认时间:10月20日-10月22日(10:00-19:00)

现场确认地点:塔城市行政服务大厅塔城市教科局22号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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