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地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复验结果的公示
根据《塔城地区创建自治区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实施方案》,全地区于年6月启动地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现更名为示范单位)的复验工作,乌苏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地区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要求,严格按照自愿申报、实地验收、征求意见等程序,对个单位进行了复验,并形成复验报告和政审意见上报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拟将本次通过复验的单位重新命名为“塔城地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年11月19日至2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乌苏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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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smz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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