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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交警沙湾交警查获两起无证驾驶交通

8月15日,沙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开展道路交通整治统一行动中,连续查获2起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01

当日20时许,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S线金沟河镇彩门处对车牌号为新A小型客车进行检查,查获驾驶员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且车辆逾期未审验。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张某处以罚款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02

22时许,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一辆车牌为新GS小型客车进行检查。检查中,董某自称未携带驾驶证,民警使用手持移动警务终端进行核查,经核查,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民警当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董某处以罚款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普法栏目: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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