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补贴类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从年秋季学期开始,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在国家试点基础上,从年春季学期开始,启动了自治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坚持试点先行,点面结合的原则。
此次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共个县,我区的南疆三地州24个县,共82万农村中小学生纳入国家试点范围,享受此项政策。
自治区试点范围侧重改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状况,此次确定了北疆地区七个县,即:青河县、吉木乃县、裕民县、托里县、昭苏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温泉县以及南疆三地州集中办学后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和内初班学生共计7.72万名学生列入自治区试点范围,参照国家标准予以营养膳食补助。
补贴标准: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天给予补助。我区试点参照国家补助标准执行。自年11月起按每生每天4元标准给予补助。
补贴方式:学校收到专项资金后,向学生提供营养餐,不能发放现金。
5.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补贴政策及标准:从9年秋季学期起,对我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塔城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人数的25%确定。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其中: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为:对涉农专业第三学年仍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其他顶岗实习有困难的专业学生按三年级在校生人数的7.5%确定,并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0元标准,与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
从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除学费,我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免学费范围。
为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加大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覆盖面,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国家现行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支持,继续免除南疆三地州和塔城地区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塔城市、额敏县等24个边境县、贫困县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的住宿费和教材费,即实施“三免一补”,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免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资金对我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生源为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以及24个边贫县学生全部给予补助。住宿费补助标准为元/生·年,教材费补助标准为元/生·年。
兑付方式:免除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6.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免学杂费对象:自治区免学杂费对象为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学生和其他地州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各地(州、市)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将由自治区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结合各地上报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有关数据确定。
兑付方式: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对民办学校,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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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共塔城地委宣传部
编辑:汪莹
编审:冯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