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老龄办相关惠民政策
一、国家政策法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自治区政策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新党办发[]31号)、《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新党办发[]31号)。
(一)《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新党办发[]31号)文件,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元;周岁以上(含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元。申请、审批津贴发放程序及形式: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
(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新党办发[]31号)文件,体检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并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的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体检标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具体体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元)。体检程序:个人申请。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为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携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审批:每年9月1日至9月10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审核后,报各县(市)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免费体检医院(含二级)进行。体检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气候适宜老年人的季节进行,体检地点要就近、方便。
(地区老龄委提供)
编辑:汪莹
编审:冯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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