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67号)、《塔城地区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塔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扩大及税额调整,现需重新采集房产、土地信息。为了您能按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塔城市辖区内企业、事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纳税人,请您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4月30日前携带房产、土地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到塔城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采集。
二、塔城市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的自用商业门面房及出租商业门面房的房产所有人,请您准备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租赁合同等。自4月1日起我们将派出税务工作人员上门采集信息,请您能够配合我们的工作。
塔城市地方税务局
年4月5日
赞赏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