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幼儿园、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4月25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户籍或人事关系、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新疆的中国公民。
二、认定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语文学科需要普通话二级甲等)。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年起,《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年4月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在年春季认定中有效;年10月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在年秋季认定中有效。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工作安排
(一)网报方式:登陆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