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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民政局关于撤销部分登记社会组织的

塔城地区民政局关于撤销部分登记社会组织的公告

下列组织因连续两个年度及两个年度以上未参加年检,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年第号令)第33条第3款、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0号)第13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年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的规定,地区民政局及各县(市)民政局决定对以下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如下:

一、社会团体

1、塔城地区中医学会

2、塔城地区预防医学会

3、乌苏市西湖镇农民用水户协会

4、乌苏市吉尔格勒特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5、乌苏市甘家湖牧场肉羊协会

6、乌苏市西湖镇马场湖村农民用水协会

7、乌苏市西湖镇大湾村农民用水户协会

8、乌苏市烟花爆竹协会

9、乌苏市百泉镇养猪协会

10、乌苏市头台乡养牛协会

11、乌苏市车排子镇棉花协会

12、乌苏市建筑产业商会

13、裕民县山花艺术研究所

14、裕民县山地救援队

15、裕民县少数民族能力开发协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乌苏市车排子镇幼儿园

2、乌苏市吉尔格勒特乡阳光幼儿园

3、乌苏市安然居老年公寓

4、裕民县启明星幼儿园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塔城地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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