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和小区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塔城市将对全市小区内违法建筑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住宅小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各类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审批使用期已满的临时设施,其产权人于年6月5日前,必须主动自行拆除。
二、凡持有合法审批手续的,请于年6月5日前,到塔城市城建监察大队提供审批手续,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无审批手续,按规定时间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由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三、凡涉及违法建筑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一经查实,严格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违法建筑当事人如有妨碍、阻扰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举报、塔城市城建监察大队-。
塔城市人民政府
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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