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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

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2名委员,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情况;2、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3、年度信息披露和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行署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7个科室,8个管理部。从业人员74人,其中,在编47人,非在编2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新开户单位84家,实缴单位家,较上年减少43家;新开户职工0.8万人,实缴职工6.91万人,净增职工0.18万人;缴存额11.38亿元,同比增长15.28%。年末,缴存总额75.04亿元,同比增长17.89%;缴存余额30.52亿元,同比增长19.2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年,提取额6.46亿元,同比增长12.94%;占当年缴存额的56.77%,比上年减少1.12个百分点。年末,提取总额44.51亿元,同比增长16.98%。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1万笔4.83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2.22%、17.86%。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66亿元。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4万笔42.8亿元,贷款余额20.0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63%、12.72%、6.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5.66%,比上年减少8.0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

(四)资金存储: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0.49亿元。其中,活期2.14亿元,1年以上定期4.45亿元,协定存款3.90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5.64%,比上年减少8.0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81万元,同比增长2.91%。存款利息.5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1万元。

(二)业务支出:年,业务支出.57万元,同比增长19.0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3万元,归集手续费.5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9万元,其他1.58万元。

(三)增值收益:年,增值收益.24万元,同比下降12.78%。增值收益率1.27%,比上年减少了0.7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6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7万元。

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万元。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年,管理费用支出.77万元,同比增长16.95%。其中,人员经费.1万元,公用经费.86万元,专项经费.8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为0.4万元,逾期率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09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73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2%。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6.15%、0.1%和15.1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2.18%,国有企业占13.53%,城镇集体企业占1.04%,外商投资企业占0.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2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7%,其他占1.7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5.59%,国有企业占16.11%,城镇集体企业占1.12%,外商投资企业占0.5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1%,其他占2.37%;中、低收入占99.55%,高收入占0.4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6.95%,国有企业占16.36%,城镇集体企业占0.76%,外商投资企业占0.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5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其他占2.2%;中、低收入占98.77%,高收入占1.23%。

(二)提取业务:年,2.0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6.46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8.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2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4.01%,租赁住房占1.92%,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1.8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3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8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6%,其他占8.35%)。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54%,高收入占0.4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46.76%,比上年减少0.5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7.45%,90-(含)平方米占74.43%,平方米以上占8.12%。购买新房占83.2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16.8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5.3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4.6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1.35%,30岁-40岁(含)占32.75%,40岁-50岁(含)占28.20%,50岁以上占7.70%;首次申请贷款占99.48%,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0.52%;中、低收入占99.95%,高收入占0.05%。

2.异地贷款:年,发放异地贷款笔.9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03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1.18%,比上年减少19.8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年根据统计部门提供我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不超过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我区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上限为元,即个人元,单位元。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照《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高于12%,不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业务调整情况。

一是由银行代扣偿还贷款转变为由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银行自动扣划;二是实现了“月对冲”业务,由过去职工往返于中心与银行之间办理还款手续,转变为由我中心直接从主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对冲其月还款额。

(三)服务网点改进情况

为适应当前维稳工作需要,同时方便干部职工办理业务,目前有三个县(市)管理部已搬迁至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其他五个县(市)管理部也正在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若条件允许争取整体搬迁至当地行政服务中心,与房管、不动产、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双贯标”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上线,根据国家关于“双贯标”的要求,我中心于年9月成功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年10月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成功上线,总体运行平稳,显著提升了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年11月,完成内部“双贯标”自检整改,11月3日,中心向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递交报告,申请“双贯标”验收。二是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已初步完成,按照自治区监管部门要求,于年12月签订了委托招标协议,同时将原来的2名热线座席,又新增3名综合服务座席。

(五)获得荣誉情况

年度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评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刁文峰同志被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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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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