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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之二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塔城地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并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其中: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准,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其缴存基数以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每年的1月1日-30日调整一次,其他时段原则上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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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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