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自治区及地区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健康发展45条措施的政策
社保方面宣传:
(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1.自治区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期至年12月31日。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人社部发〔〕49号。)
(二)关于落实失业保险费政策
4.落实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领取期限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年5月至12月,对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年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创业方面宣传:
5、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人的比例下调为8%(原政策职工比例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职工超过人的企业达到10%)。
6.对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内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由各地(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元,并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0元(最高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7.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额度由原政策的15万提高至20万)。
就业方面宣传:
8.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返还,南疆四地州放宽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由原政策的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
9.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0.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11.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期至年12月31日。
务工人员补助方面宣传:
12.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来塔务工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疆外元/人、疆内元/人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
见习方面宣传:
13.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青年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见习期为3-12个月。
大学生见习申请须知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实践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我市决定组织一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招聘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塔城地区户籍在校应届毕业生和近三年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2、16—24岁塔城地区户籍失业青年。
二、报名方式
1、报名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学历证书原件(16—24岁新疆户籍登记失业青年不需要提供学历证书),到人社局人力资源大厅办理。
三、相关待遇
就业见习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联系-
来源: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魏燕慧
审核:田红倩、陈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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