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死者与三被告朱某、黄某、廖某一起饮酒,之后驾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被告明知死者饮酒过量,未将其送回家,放任其自己驾车回家,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郭某的丈夫刘某(已死亡)与三位被告一起喝酒。三个小时后,宴席结束,刘某自己驾车回家,路上车辆下路基自翻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刘某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刘某醉酒、超速行驶是事故形成原因,刘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三被告辩称,我们一起喝酒是事实,但喝酒也没有错,所以,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年11月30日,经被告朱某召集,原告郭某的丈夫刘某与三位被告一起喝酒,期间共饮白酒约4公斤。下午六点左右,刘某离开宴席驾车回家,路上车辆下路基自翻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刘某死亡,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一起喝酒的先前行为,给其带来了作为的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的义务,即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三被告在与刘某共同饮酒时没有履行劝阻义务,对刘某醉酒后损害后果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本院对于三被告辩称自己与人吃饭没有过错,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刘某酒后驾车,与其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根据三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塔城日报武艺勇郝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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